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岳父借女婿钱还给女儿被判按约还钱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12月27日11:23 半岛晨报

  晨报讯(记者赵雪伊) 小两口刚结婚不久,岳父便向女婿借款5万元。首期借款到期后,岳父却将2万元还给了女儿,并由女儿出具了收条。但已经和其女儿分居的女婿对此不认可,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偿还借款。近日,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判处岳父仍然按照当初约定,将所借款2万元归还女婿。

  去年底,甘井子区张先生和女友王小姐登记结婚。今年春节期间,王小姐的父亲以做生意为名,向张先生借款5万元人民币。虽然是岳父和女婿借钱,但双方仍然写下了借条,约定了分两次还清,今年7月归还2万元,明年春节后归还3万元。

  而在今年6月中旬,张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,妻子搬回娘家居住,张先生随即向岳父催还借款。但岳父王某告知张先生,其中2万元借款已归还给女儿,并表示只要两人不离婚,明年春节后仍会将余款3万元还给女儿。双方几经交涉未果,今年9月张先生将岳父王某告上了法庭。

  在法庭上,女婿张先生认为当时岳父向自己借款5万元,该款项是自己婚前个人自有存款。虽然岳父王某称已将到期借款2万元还给其女儿,但自己未拿回借款,故张先生要求岳父按照约定将借款归还给本人。

  岳父王某对自己向女婿张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无异议,但辩解说已将到归还期的2万元还给了女儿,女儿和张先生仍是夫妻关系,所以将借款还给女儿也就是还给了女婿。同时,王某还出示了女儿向自己出具的收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向张先生借款事实清楚,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王某理应依双方约定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向张先生履行还款义务。虽然王某称已将到期借款2万元归还给张先生妻子,但张先生对此不认可,且王某向案外人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债权利益,故判定王某按约定归还给张先生本人到期的2万元借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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